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規定

何謂自用住宅用地
一、適用要件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土地稅法第9條)
(二)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土地稅法第9條)
(三)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土地稅法第17條)
(五)都市土地面積以 300 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 700 平方公尺為限(土地稅法第17條)
二、申請期限
(一)自用住宅用地(土地稅法第 41 條) 於取得土地當年度或於年度中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 於 9 月 22 日前向稅捐處申請
(二)上述申請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期起適用優惠稅率
三、申請方式
(一)郵寄、親自、傳真、委託、網路申辦(連結 e 通點「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二)應附文件
1.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網路申辦免附)。
2.戶口名簿影本,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如申請書表欄位已填寫完整則免附戶口名簿影本)
3.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如已填寫房屋建號,則免附證明文件,另未核發使用執照之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應檢附建物勘測成果表影本。)
四、優惠稅率
2‰
辦竣戶籍登記
一、因故將戶籍遷出,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於 30 日內向稅捐處申報改課一般用地稅率(基本稅率為 10‰),未依限申報者,經稅捐處查獲,除補徵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差額地價稅外,還會被處 3 倍以下之罰鍰。
二、經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因戶籍遷出而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嗣後戶籍再行遷入時, 應於當年 9 月 22 日前向稅捐處重新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才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又因戶籍多次遷動,致稅捐處查獲時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而必須從第 1 次戶籍遷出不符自用住宅規定之次期起改課並補稅。
工業住宅是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財政部於民國81年解釋。對於工業區土地必須合於政府所規劃的用途使用,才可適用優惠稅率,因此土地稅必須按工業用地的稅賦課徵,房屋稅也不能按自用住宅課徵,但是財政部於民國85年底,正式發佈解釋令,工業住宅只要是符合自用住宅的規定依然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

工業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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